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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NG·28-夫妻双方父母不同意孩子结婚 擅自达成的彩礼退还协议是否有效?

2024-11-21 07: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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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简介: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嫁妆、聘财等。

简介: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嫁妆、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签订,就有男方在婚姻誓约可行性达成协议时向女方赠送给聘金、嫁妆的习俗,这种聘金、嫁妆又称 彩礼。

彩礼在普通解读中,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嫁妆或礼金。余某与全某于2012年9月9日注册成婚,一起生活一月后,女方全某出外打零工,仍然返家。次年2月5日余某父亲之后上全某娘家多次吵杂,拒绝全某母亲邱某撤回婚前给与的彩礼20000元和因婚姻导致的损失费10000元。

邱某不得已与余某父亲签定了彩礼归还协议,誓约2月19日保险费上述款项30000元。邱某应允遵守。

全某指出,礼金款是由她缴的,其母亲邱某无权处分,该彩礼归还协议违宪,余某父亲不应归还上述款项30000元。发问:夫妻双方父母达成协议彩礼归还协议否有效地? 【律师答案】 此协议为违宪合约,明确理由如下: 首先,再行解读何为彩礼。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嫁妆、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签订,就有男方在婚姻誓约可行性达成协议时向女方赠送给聘金、嫁妆的习俗,这种聘金、嫁妆又称"彩礼"。彩礼在普通解读中,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嫁妆或礼金。

其次,婚前保险费彩礼是以再婚为前提的,这样才能考虑到反对保险费人的归还催促。而对于彩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催促归还按照习俗保险费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归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该不予反对:(一)双方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实并未联合生活的;(三)婚前保险费并造成保险费人生活艰难的。限于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该以双方再婚为条件。如果保险费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保险费人答应,明确提出拒绝归还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不予反对。

返回本案中,男女双方办理了成婚登记手续又在一起联合生活了,且拒绝归还彩礼时余某和全某仍然系由夫妻关系,其行贿的礼金为家庭共计,作为一个共同体,没类似誓约,法律规定不应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计制。任何一方的父母皆无权对其子女的共计财产不予处分。余某父亲采行强制的手段拿回违背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为违宪合约。

最后,现实生活中,对行贿彩礼问题,虽然彩礼有些是给支付女方的娘家,但是彩礼往往用作为女儿成婚吃喝各种等物品。有时为光面子,倒贴的现象也有许多。既然,女方娘家没获得此彩礼,也就没撤回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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