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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NG·28】交强险赔付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之争

2024-10-02 07: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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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交强险支付中的精神伤害抚慰金之争【案情】 2013年4月16日,巴士公司就所属某客车与保险公司签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约》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交强险支付中的精神伤害抚慰金之争【案情】 2013年4月16日,巴士公司就所属某客车与保险公司签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约》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合约誓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金限额为12.2万元,其中丧生残疾赔偿金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金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以及丧生残疾赔偿金项下负责管理赔偿金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酬劳、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裁决或者调停分担的精神伤害抚慰金等。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限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4月22日零时止2014年4月21日24时起至。2013年11月2日19时15分许,该保险车辆再次发生了致行人黄某丧生、车辆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11月21日,武夷山市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肇事司机马某分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再次发生后,马某与受害人家属在武夷山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人下,达成协议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表示同意赔偿金黄某的亲属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丧生赔偿金、精神伤害抚慰金等总计685262.57元,其中精神伤害抚慰金为6万元。武夷山市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制发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内容展开了证实。

因马某系由巴士公司雇用的驾驶员且肇事车辆归属于巴士公司所有,故巴士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缴纳了理赔款685262.57元。后巴士公司向保险公司明确提出赔偿催促,保险公司做出核定,但核定项目中不包括精神伤害抚慰金6万元,指出原告驾驶员与被害人家属之间达成协议的协议没保险公司的参予,不对保险公司产生约束力,保险正当理由条款誓约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商业险要赔偿金范围,故催促上诉原告的诉请。【审判】 武夷山市法院经审理后指出,在原告巴士公司主动不愿分担1万元精神伤害抚慰金的情况下,依法裁决被告保险公司不应缴纳原告巴士公司支付给死者家属的精神伤害抚慰金5万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上告,明确提出裁决。二审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做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决现再次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仅次于的争议焦点在于:精神伤害抚慰金否归属于保险标的范围,否可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 首先,从保险合同的性质来分析,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约,以损失补偿作为其核心原则。其次,从精神伤害抚慰金的特性分析,精神伤害抚慰金作为人身伤害中的一个赔偿金项目,不应与财产损失同质。再度,从权利义务相符的原则分析,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按赔偿金限额缴纳了保险费,遵守了义务。当事故再次发生时,其期望取得的权利是“不打折扣”的全部赔偿金。

因此,精神伤害抚慰金不应归属于保险合同誓约的保险标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16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害,当事人同时控告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该按照下列规则确认赔偿金责任:(一)再行由保险公司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不予赔偿金;(二)严重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要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不予赔偿金;(三)仍有严重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行为责任法的涉及规定由侵权人不予赔偿金。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催促保险公司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金精神伤害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由此可见,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优先选择精神伤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丧生残疾项下赔偿金。

本案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约》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签定科双方当事人现实意思回应,合法有效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约》第8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在用于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丧生的,被告分担的支付项目包括精神伤害抚慰金。保险条款也无“肇事司机包含刑事犯罪,保险人可以准予赔偿金精神伤害抚慰金”的誓约,精神伤害抚慰金归属于保险人依法负起的赔偿金责任范围。

同时,对原告明确提出的在交强险赔偿金限额项下优先赔偿金精神伤害抚慰金的催促,法院依法不予反对,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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